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认定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国家级行业协会在科技认定评价中的独立第三方作用,客观认定评价模具设计、模具制造、模具成形(型)及模具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质量水平,促进模具工业科技水平的提升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在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模协)原有的模具行业技术水平(精模奖)认定评价细则和模具技术水平评审认定评价工作导则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模具行业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认定评价工作的管理,提升科学认定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统筹中国模协现有模具技术水平评审认定评价工作导则和模具行业技术水平(精模奖)认定评价细则,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的认定。
第二条 科技成果认定评价工作遵循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认定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科技成果认定评价由中国模协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模具成形行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认定评价,并出具认定评价结论。
第四条 中国模协负责模具行业科技成果认定评价工作的管理,并负责认定评价业务的开展、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评价范围
第五条 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研制单位,企业、事业、科研机构等自主或合作开发的模具成形及紧密相关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均可自愿向中国模协申请科技成果认定评价。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认定评价:
(一)主体为非本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没有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资源的科技成果,不受理认定评价申请;正在进行认定评价的,应当停止认定评价,已经通过认定评价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认定评价组织
第八条 中国模协结合每年申报的科技成果认定评价项目,在中国模协智库专家中,选取符合条件的行业专家组成认定评价委员会(不少于7人),报中国模协主管领导,经中国模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批准。中国模协组织召开认定评价会议,通过现场考察(或观看视频)、答辩讨论等方式,认定评价科技成果,做出认定评价意见。
第九条 认定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或在模具相关行业至少有十年以上的技术工作经历;
(三)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模具及模具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科技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认定评价专家;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认定评价委员会专家。
第十条 参加认定评价工作的专家签署保密承诺书,保守被认定
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对被认定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实
事求是地认定评价,并对认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一条 认定评价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认定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回答质疑、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认定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认定评价结论上签字;必要时可以向中国模协提出中止认定评价的请求。
第四章 认定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认定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评价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源于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需要完成项目的规定任务;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名次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与认定评价相关的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四条 中国模协根据审查情况,在收到认定评价申请之日起30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认定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中国模协根据科技成果的内容,从中国模协智库专家库中遴选、聘请同行专家(在职专家应征得专家所任职单位的推荐),组成认定评价委员会。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认定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二)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
(三)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产业贡献及推广前景;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认定评价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做出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个等级;认定评价结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认定评价委员会专家通过;认定评价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做出,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认定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提交中国模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批准后颁发相应的科技成果认定评价证书。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认定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一份(包括专家认定评价意见),由中国模协归档。
第五章 认定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认定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充分真实的技术资料。对窃取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认定评价证书。
第二十二条 认定评价专家应对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认定评价,认定评价意见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对玩忽职守、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认定评价工作的专家,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评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参加认定评价的有关专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礼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若发现有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认定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认定评价单位应当中止认定评价。已经完成认定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中国模协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或者主持认定评价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中国模协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中国模协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认定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中国模协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中国模协上级主管党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认定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认定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被认定评价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模协科技成果认定评价不作为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模具行业技术水平(精模奖)认定评价细则和模具技术水平评审认定评价工作导则作为本办法的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模协九届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模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模协九届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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